第1條(平台之目的)
1. 本使用規則旨在建構可信任且公開的資料平台以及人工智慧模型的分享機,並保障研究對象權益。
第2條(共享平台提供之內容)
1. 本計畫之間接識別化及匿名化係依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國家標準CNS 29100(資訊技術-安全技術-隱私權框架)及CNS 29191(資訊技術-安全技術-部分匿名及部分匿名鑑別之要求事項)之標準。
2. 系爭資料係以現狀提供,甲方不擔保其品質或適用於特定用途,亦不擔保利用系爭資料不侵犯任何第三方之權利。
第3條(申請者之義務)
1. 系爭資料限於學術研究目的範圍內利用,乙方不得為前述目的範圍外之利用(包含但不限於保險、行銷、營利、商業目的等)。如乙方擬擴張或變更本合約第一條所載之申請目的,應事先以書面通知甲方,經甲方審查核准後始能為之。
2. 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對系爭資料進行再識別之行為。
3. 乙方不得將系爭資料原始數據用於申請我國或外國之專利或商標。
4. 乙方取得系爭資料後,應以符合中華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制、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在行政管理、物理空間保護、資安技術上妥善保存、管理系爭資料。
第4條(智慧財產權之歸屬)
1. 乙方不得對系爭資料原始數據主張智慧財產權。
2. 乙方利用系爭資料原始數據進行研究所完成之獨立著作(包含但不限於論文、期刊、書籍等),甲方不主張該著作物之著作權。惟乙方應於著作之致謝、摘要或引註部分,以明顯方式完整註明資料來源為甲方。
3. 乙方應於前項著作發表之翌日起計三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甲方發表著作之內容及形式。甲方得於共享平台之網站上公布乙方研究成果之資訊。
第5條(保密義務)
乙方應依甲方所訂之資安標準,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管理、保存系爭資料,例如予以列冊管理、物理空間上鎖或設定閱覽權限,並定期檢核資安維護系統。
第6條(違約之責任)
1. 如乙方造成第三人受有損害,概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
2. 如乙方造成甲方受有損害(包含但不限於訴訟費、律師費、會計師費、營業損失、商譽損失等),乙方應負賠償責任;如甲方遭第三人主張權利或有訟爭,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協助甲方處理紛爭。